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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青杨时评】官员频繁自杀背后隐藏着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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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4: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官场为什么频发自杀案?


  自4月4日晚,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周渝被发现在渝中区一宾馆死亡,经现场勘查周渝系自杀后;4月8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上午被发现在办公室自杀身亡;9号上午,浙江奉化倒塌楼所属街道建设管理办副主任何高波自杀身亡。短短一周的时间,官场却接连发生三起官员自杀事件,这究竟是巧合还是必然?这些拥有“高位重权”、“好生活高福利”的官员们,为何会纷纷走上了绝路?


  近几年来内地官员自杀身亡事件是频频见诸报端。自杀手段不一而足,跳楼、割腕、上吊都有,自杀官员级别从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科级,每个层级都有。自杀的省部级高官有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山西省常委兼组织部长王通智,王通智也是在北京出差期间自杀的,是从京西宾馆跳楼身亡,而宋平顺则成为改革开放之后,第一位自杀身亡的省级政协主席。其实好像还不是第一位,北京市的副市长王宝山当时也是自杀身亡的。


  大多数官员自杀,根本问题在于腐败问题已经昭然若揭。如媒体报道,中铁总裁抑郁自杀或与铁路第二波反腐有关;江苏南通房产局原局长自杀之前涉嫌违纪被通报;陕西汉中卫生局官员自杀前曾涉嫌挪用红会1000万元公款。综合来看,不论官方结论是否称之为“抑郁”,他们却都无一不是腐败问题即将揭露或者已经揭露。对此评论认为,官员自杀不过是不愿意面对审判,或者是丢卒保帅,要不就是自杀后让调查停止保住赃款,“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


  那些选择畏罪自杀的贪官,大多因为贪得太多心理压力大,对被抓心理没有预期,不想坐牢,各种自杀以此保护自己贪来的钱财继续给家人挥霍,同时也能保护更高层的贪官。因为一旦贪官自杀了,似乎一切都一了百了,财产不清查了,犯下的罪过不追究了,“人死账清”。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涉案官员是否犯罪、其钱财是否属于赃款,只有法院才能判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的认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贪官只要在法院宣判前成功自杀,案件就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诉讼就要终止。这也正是贪官频频自杀的背后原因所在——中断查案线索,从而保护家人和其他既得利益者。由于死无对证,让有牵连的贪官逍遥法外逃脱制裁。


  现在有些地方官员相互之间早已形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利益联盟,大官保小官,小官保老板,盘根错节。当某位官员出问题,可能波及整个利益链条时,眼看即将“全军覆没”,有人就会牺牲“小我”,丢卒保车。09年11月,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厅级委员乌小青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里,“用棉毛裤裤腰绳成功上吊自杀”,就给社会留下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人说“好亡不如赖活”,贪官之所以最终要选择自杀身亡,那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在成本与收益权衡之下作出的无奈选择。如果不自杀,案件就可能一直深挖下去,到时不仅身陷牢狱,还得身败名裂,所得赃款悉数被追缴。在案件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时自杀,不仅能保住名誉,身后哀荣备至,更重要的能为家属保住那一份极重的赃产。


  因此,对于这种越来越多的非正常死亡,法律当有所应对,而不应再死守“人自杀了就不再追查”的旧规。贪官就是自杀了,也要一查到底,没收赃款,而不能让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


  另外,我们还应该思考一下,假如监督机制健全,确保没有贪腐的机会,他们的身心应该会更健康吧?正如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在接受组织调查时,曾经抱怨所说:“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如果官员的权力能得到有效监督,政绩考核和选举机制都公开透明,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贪污机会,也不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试想如果一位美国市长每几年由市民公开投票所选,他在选举的过程中就早已经被揭的体无完肤了,一旦上任更是战战兢兢,没有贪污的机会?哪会有畏罪自杀的可能?(文/风青杨 微信号:fengqingyang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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