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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受损股民应集体诉讼《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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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联重科受损股民应集体诉讼《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承认收钱发表针对中联重科失实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6/070328536566.shtml其中多篇文章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 已向中联重科及股民道歉。这里我们看到他受人指使的各种情况,如果其供词属实则逮捕没有任何问题,给股民造成的巨大损失就是应当《新快报》赔偿,所谓的赔不起关门不是说得玩的了。
  很多人说中联重科这样干太傻了,一大群人按照媒体的引导做空公司股票得不偿失,公司股票也确实是大跌,不过这下跌的损失如果确定为媒体的报道有问题,媒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到底谁为这个损失买单还不知道呢!我建议受损股民应当集体诉讼《新快报》!媒体不能这样的嚣张!媒体说错话是要赔偿的!
  事件不正常还可注意到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对于这样的媒体纠纷,有舆论权的媒体一般是媒体官司媒体打,他们可以发文章的,到法院告的背后一般就是争案件管辖权,以先告状先立案争取管辖,同样事实不会两地审理,而对手则选择了刑事和先刑后民。
  坐着中联重科的车抓嫌疑人没有什么问题,受害人提供破案的支持和帮助很正常的,就如你孩子被绑架了,你愿意提供车辆和赏金抓凶手,最后警察依靠你的赏金和坐着你的车把凶手抓住了,有什么问题吗?凶犯会因此降低罪责和证据不足吗?法院应当是中立的,而公安就是维护受害人利益的,让公安也中立谁来保护受害人?这里没有利益冲突,没学好基本逻辑的人太多了!
  有人说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的言论不可信,而世界对于被捕罪犯都是可以录口供当证据的,而且这个证据到法庭上时应当还有更多的旁证形成证据链,光有口供中国也是不行的,到时候得到赃款的资金往来,中间人的证词,他们之间往来的文稿等都是证据。在西方有心证则他的违纪等都能够心证证据更确凿。
  某媒体不采访你,直接说你造假。不刊登你的解释,继续说你造假。不接受调研邀请,一而再的说你造假。更关键的是我们的新闻纪律还要求你采访双方当事人,这让你怎么理解?公安机构采取了措施以后报社自己查一下自己就说没有问题等大字报让公安放人,报社把自己的权力搞得比检察院和法院都大。
  对于质疑的事情证监会明确回复以后还在继续质疑,而且可以一连发表十几篇文章,报社怎样审查的?报社有什么责任?报社里有陈永洲的同案犯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新快报能够不惜大字报,背后就是狗急跳墙,就是内部其他责任人在滥用媒体的权利。
  《新快报》还说公安是先抓后审要求放人,又再一次贴出大字报《再请放人》,而世界上公安抓坏蛋那一次是先与坏蛋审清问明再抓的?这样的逻辑问题被有学问的人一说,似乎还真让人不敢不相信了!先抓后审没有问题,审错了国家赔偿,而且目前就他供人的50万赃款,要编出来可能吗?捉贼捉赃,现在是人脏并获。
  一大群人都说有罪应当找报社,报社犯罪也应当抓法人代表,对于单位犯罪是抓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这负责人也未必是法人代表,更有可能的是记者个人收黑钱犯罪单位没有发现,这是个人犯罪单位过失,抓记者个人完全合法,就如单位司机职务行为肇事抓司机判刑单位负责赔偿,单位未必能够审查出全部问题来。
  陈永洲的行为给广大股民造成重大的损失,对于这个损失如果质疑的是真实的则中联重科及其控股股东要赔偿,如果是陈永洲捏造则他本人和报社负有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损失不能让股民买单,股民是有权诉讼的,是可以集体诉讼的,从目前看陈已经认罪,新快报的质疑也无实质证据,应当诉讼《新快报》进行索赔。
  我们还要注意到《新快报》的大字报《请放人》《再请放人》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化,我们可以看报道《中联重科陷记者门 市值两天蒸发32亿元》http://money.163.com/13/1024/18/9BVKNBQB00253B0H.html,对于这新的损失更是索赔的关键。误导股民做空中联重科股票,是新的一次侵权,要产生新的索赔要求的。
  新快报的大字报实际上更加误导的公众,让人认为质疑的是正确的并且造成了明确的损失,对于这个损失是另外一次侵权,媒体干预司法就要对此付出代价,如果这个损失索赔了,那么说中联重科得不偿失的人才叫真的认识到什么是法制的力量什么是司法的权威。
  新快报说“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现在我们看到的是陈永洲确实是收黑钱了,你报社准备怎样赔偿损失,你的“请放人、再请放人”的大字报造成进一步损失的32亿元的下跌怎么赔偿,你关门都赔不起怎么办?
  在实体的侵权和赔偿责任面前,什么先抓后审什么跨省什么坐当事人的车辆等问题都掩盖不了侵权,这些词汇是媒体文痞惯用的眼球词汇,这些词汇引导了一大批的脑残和愤青,但这些词汇背后没有法律效力,他们在这些眼球词汇满天飞的背后就是要掩盖关键性的词汇和概念就是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跨省是合法的,破案都是先抓嫌疑人的,受害人有权提供破案便利的!
  《新快报》的文痞们还说他们是有“穷骨头”的,怎么到了应当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就说是单位犯罪了,就说要单位赔偿了?单位是国家的股东的,你的骨头呢?软骨头了?!有骨头自己赔偿啊!反而是一大片所谓的应当追求单位个人是职务行为的声音,这群人真的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就是孬种。
  对于股民的所有损失,需要的就是集体诉讼想《新快报》索赔,发布不良信息造成公司股票下跌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广大股民的权利,为什么我们的媒体没有人关注了呢?这些人不是一向关注维权的吗?为何不给股民散户们维权了呢?!由此可以知道他们的伪善,在这个案件之上媒体表现出的是官官相护和沆瀣一气。
  新快报大义凛然的质疑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而他记者拿黑钱后却表态损失应当找报社,引导各种舆论和洗脑公众说这样的事情是单位赔偿,但这些蛀虫这样的让国家资产出血的行为是否应当严惩?按照我们的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新快报》赔偿以后,案件的相关的当事人也一样需要判刑的。而且对他们也应当判刑严惩。
  这里中联重科股民应当主张的损失赔偿由两部份组成,一部分是记者陈永洲的捏造造成的损失所在媒体刊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一部分就是搞大字报“请放人”误导公众造成更大的损失所蒸发的32亿市值,这是两次侵权行为造成的,新快报的大字报行为应当付出代价。
  对于众多股民的损失,维权成本是高昂的,这样的情况应当提出要求中联重科的董事会负起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代为股东主张损失,这里损失的主体也是两部分,一个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商誉损失,另外则是股东因为侵权所造成的股票操作上的损失,这两部分损失新快报都应当承担,股民的损失怎样索赔是我们上市制度改革的关键。
  这个案件索赔还有一个看点就是诉讼的管辖权,这个案件的管辖权之争是很必然和激烈的,这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有利的管辖权所在地是刑事案件和上市公司住所地,尤其是股民主张权利以上市公司住所地为管辖是非常顺理成章的。只要刑事案件确定同时是在湖南审理,案件的胜诉就非常有把握。
  对于这个侵权索赔,是完全符合集团诉讼的概念,受到损失和想要索赔的股东人数众多且不特定,应当是由法院立案发公告的,如果能够进行这样一场浩大的诉讼索赔,对于中国不论在法制建设层面还是证券制度层面或是深化改革层面,都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大家都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战斗。新快报滥用媒体权利,需要让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认识到股票层面和股民维权的重要性,所以对于《新快报》的中联重科商誉案,本人认为今后的看点和重点之一还在于怎样为股民索赔和维权,怎样改进我们的制度防止浑水式的做空,完善股民的利益保护,这里最弱势的当事人就是股民了,媒体根本没有为股民说话!
  对于新快报的商誉和大字报,造成损失持有中联重科股票的股民朋友可以底下与我联系,人数达到要求我们就可以集团诉讼集体维权了,本人以及助手愿意接受股民的委托,在此案上为股民维权。本人为职业律师,参与过多个重大案件,主要为受害人说话,大家如果有需要可以底下私信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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