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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婚内诈骗案曝出阴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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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5: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首例婚内诈骗案曝出阴阳判决书
  
  2013年3月28日下午,黄耀龙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席上。【摄影/任毅】
  
  
  
  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田家庵区法院居然下发了两份编号同为“(2013)田刑初字第00289号”、刑期都是9年,但认定事实却截然不同的刑事判决书,出现了黑白颠倒的阴阳判决。
  全国首例婚内诈骗案曝出阴阳判决书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丈夫以各种借口从妻子处借走巨额资金算不算犯罪?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无法给出正面回答。
  面对法官的讯问,身穿号服、戴着脚镣站在上诉席上的黄耀龙认为:“最高法院有规定,亲属之间的借款不应以诈骗论处,何况是夫妻之间,所以我不构成犯罪。”
  黄耀龙是安徽省利辛县人。他于2012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淮南警方刑事拘留。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耀龙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的依据是黄耀龙骗取其前妻(后离婚)孙某34万元。其中,在两人结婚前以入股的方式骗取孙某17万元,婚后又分别以借款的方式两次共骗取孙某17万元。于此同时,法院还认定黄耀龙以转让股份及借款的方式骗取马某某和张某某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黄耀龙与孙某当时是夫妻关系,但其被骗盲目入股和借款给黄耀龙的行为是在黄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所为,故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宣判后,黄耀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审的开庭情况,天涯社区曾经关注:《向老婆打条借钱被判11年6个月重刑!》(http://bbs.tianya.cn/post-free-3171710-1.shtml)
  淮南市中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田家庵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判决,刑期从11年6个月减到了9年。
  令人称奇的是,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田家庵区法院居然下发了两份编号同为“(2013)田刑初字第00289号”、刑期都是9年,但认定事实却截然不同的刑事判决书,出现了黑白颠倒的阴阳判决。
  3月20日上午,黄耀龙的妹妹黄飞云拿着两份阴阳判决书告诉宾语的廉政空间。
  宾语的廉政空间注意到,其中一份判决书第12页指控部分“13”的内容为:2011年3月15日王德昌与马家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3月15日王德昌与张保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3月15日金鼎公司章程修正案、金鼎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格,证实……”
  另一份同样编号的判决书的第12页指控部分“13”的内容则删去了“2011年3月15日王德昌与马家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3月15日王德昌与张保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两项内容。
  黄耀龙的辩护人曹采峰律师认为,如果按照第一份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就该认定黄耀龙无罪,法院下达阴阳判决书,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更奇怪的还在后面。宣判后,法院发现了问题,就到看守所找黄耀龙想把第一份判决书给要回来,这引起了黄耀龙的警惕。他把判决书东躲西藏,躲过了监舍一次又一次的搜查,最终让阴阳判决书暴露在阳光之下。
  “确实是有这回事,两份判决书在证据认定部分内容确实不一样。”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担任此案重审的审判长苏莉告诉当地媒体记者:“这也是我一直的一块心病。”
  苏莉说,“当时宣判后,我就发现证据表述部分有问题,当时就赶到看守所找被告人准备换回来,但被告人说洗衣服什么的搞没了。后来,我给被告人的辩护人发出的是后来改过来的。当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也说没有事。”苏莉表示:“电脑校对过后没有保存好,所以才出现这种不细致的事。当时要是再发个补正裁定就好了,但是没有发,确实是不对的。”
  对此,黄耀龙提出了异议:送达给我的判决书,就没有理由再收回。被告人的辩护人曹律师则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第一份判决书。
  在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1日上午将对此案开庭再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教研室副教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峰认为,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共同财产分个你我,其中一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方拿钱,即便是虚假的借口,也是找个理由把钱支取出来而已,属于支取手段不诚实,对配偶不诚实。而这种行为本身,如果简单地用犯罪的构成要件去衡量,就构成犯罪。但我国法律对亲情宽容,通常不以诈骗论处,正如偷家庭成员的财产不算盗窃的法理一样。
  据了解,全国至今没有一例夫妻之间因合同诈骗最后定罪的案例。
  全国首例婚内诈骗案变得越来越有戏剧性。【宾语/文】
  转载请注明——来自天涯社区-宾语的廉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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