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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海盐的小许是一名普通工人,2014年是他的而立之年,他早早的打算好了,既犒劳一下辛苦工作了一辈子的父母,又圆老婆孩子一个做城里人的梦。于是,在年前入手了一套二手商品房。
小许选择二手房也有他的考虑,总听同事们说起,买新房买期房不如买二手房,加上装修费、人工费,还是买个二手房划算。想想的确有道理,所以小许从2013年年初就开始筹划,找中介、跑房源,终于在十一月份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年底前,小许掏出自己和老婆多年的积蓄,又从亲戚朋友那儿拼拼凑凑,付清了全款。本想着总算也是有房一族了,没想到房产证成了心头病,钱付清了证却拿不到。
原来,中介顾某扣下了房产证。“他不肯付中介费,我还要告他!” 顾某理直气壮,拿出房屋转让合同,指着第十一条说道,“我还是很客气的了,当初约定好了‘签合同当日按房屋成交价收取1%的中介佣金’,我帮他把事情都处理好了,他倒不肯付中介费了!”
中介说的也没错,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可是,小许也心里也怨,一肚子苦水,“本来我老早联系好了装修贷款,拿着三证去银行办就行了,可是付了全款手头确实紧张,也和他商量了好几次先拿证等款有了立马付,可是他就是扣着不肯给,贷款的事也就这么黄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这么个事,双方之间失去了信任,导致居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主持了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一手交证、一手交费。那到底要不要交二手房中介费呢?
法官表示:在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除了要处理好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买卖双方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经济生活中,大家往往更多地关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忽视了与中介的约定。在本案中,居间合同条款镶嵌于买卖合同中之中,仅仅约定了买方就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未细化明确约定中介对买方所负担的义务,才会因中介交付房产证与买方支付中介费时间不确定而最终产生纠纷。法官建议各方在居间合同订立之前,最大程度地具体细化各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期间,订立之后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更多房产新闻,请浏览:http://www.jiwu.com/zhuanti/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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