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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府〔2013〕202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9月3日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做好临港地区限价商品房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临港主城区开展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2]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现就浦东新区在临港主城区开展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为在临港地区、洋山保税港区、中国商飞总装基地和张江高科技园区地区工作,与注册在上述区域的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金满1年以上,具有购买本市商品住房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以下简称“人才”):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
3、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拥有一定技能的专业技术骨干(取得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科研、竞赛成果表彰奖励的人才优先)。
二、供应标准
符合限价房供应对象要求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具有购买本市商品住房资格。符合限价房供应对象要求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才,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单身人才、三人以下家庭(含3人)限申请购买一套一居室或两居室住房;四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三居室住房。
申请人购买的限价房,如符合本市房产税征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三、供应流程
(一)房源分配
新区住房保障机构和上海市临港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开发区需求和限价房房源供应情况,按比例提出各开发区房源供应分配方案,经新区人才公寓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新区政府审定执行。
(二)信息公布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应当按照区政府审定的房源分配方案,及时公布房源的供应信息。
(三)申请
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用人单位、中国商飞经确认的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2、申请人同意本实施方案的书面承诺书;
3、申请人签名的限价房申请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才居住证复印件或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5、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6、申请人的工作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
7、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情况的书面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
限价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一次公示”。
1、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国商飞经确认的所属单位负责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才居住证、获奖材料、婚姻状况、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将名单汇总并出具同意购买意见书,并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复审。
2、复审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在收到初审单位上报的汇总名单、同意购买意见书以及其它申请资料后,即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其中,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复审单位委托市住房核查中心进行核查,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明由新区人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获奖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经开发区管委会或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统一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由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以人(户)为单位汇总名单,并报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复审汇总名单,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确认选房。
(五)轮候选房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所分配房源,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人通过公证部门认定的摇号软件进行摇号排序,建立轮候名册,根据轮候名册,组织选房。各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选房结果,出具选房确认单。
(六)签约
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根据选房确认单,分期分批组织申请人与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房预(销)售合同。
四、房地产登记
符合限价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人才本人应当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限价房设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薄、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限价房仍需执行上海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规定。
五、退出管理
(一)销售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如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预(销)售合同失效,由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回限价房并退回购房款,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用人单位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原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房。
(二)转让和回购
产权人取得限价房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10年,可以将该住房上市转让。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限价房的,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核后按原购买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回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机构为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上海市临港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推进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人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规土局、财政局、税务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张江园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供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限价房的申请、审核和供应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处理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限价房的,除取消该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记录,并报新区有关部门登记在案。
(三)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限价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商飞配套住房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报新区有关部门登记在案。
八、其它
(一)国家或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自文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底。
(三)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不受有效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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