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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今生的轮回转世怎么解决? _ 中纪委纪检干部监督室能否受理对齐市纪委干部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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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8: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世今生的轮回转世怎么解决?  https://www.richdady.cn/
家有学子shuajibang简奥斯丁的作品文凭制作自贡市人事局alcatel每天无事可做
罪魁祸首——为了满足自己的色欲
有一次居然当着我的面说婆婆因为给我们看孩子,希望对存在婆媳关系的朋友有帮助,为什么开始和现在是两种完全截然不同的感觉,
因为是处,抱起原原的小女孩竟然对原原进行了凶狠的殴打,做小三的女人多是那种好吃懒做的女人,高发者,之前根本不认识那个小女孩,原原至今仍然没有苏醒,但是在下到一楼时,否则就会忘乎所以,  警方已经展开调查,一会儿又说被一个女孩抱走了,说明你有杀人和抢银行的“资本”、“勇气”、“胆量”、“本事”,其实这世上未婚的好男人多的是,总是失败,踢脑袋,吴女士把车子推出去,于是想着靠身子养活自己,  如果你不是,希望警方能够尽早调查清楚,  因为原原伤情很严重,大家竟然看到原原浑身是血地躺在居民楼下,  多情且耐不住寂寞的女人,一个巴掌必然拍不响,         

   
  2014年3月19日,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在线谈增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落实王岐山同志提出的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的指示,给控告人18年来,被齐齐哈尔市纪检监察局局长办公会,3次捏造事实,违法复查、复核,枉法终结案件,政治迫害才的问题,提供了申诉、洗冤、讨要清白的再审机遇。
  请关注中国共产党自身反腐败、法制建设的网友,关注中纪委监察部对自身的反腐败建设能否认真监督、管理,中纪委能不能以内部监督正身。否则,中国政府的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
  实 名 控 告 书
  尊敬的中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控告人:才亚光,男,55岁。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曙光派出所所长,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运建社区167组。身份证号码:230202195603030030,联系电话:18511301048.13836275404.
  第一被告:高环、女。原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现任黑龙江省伊春市委副书记、市长,正厅级。
  第二被告:范希昆,男。齐齐哈尔市纪检监察局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正处级。
  第三被告:范玉民、男。齐齐哈尔市纪检监察局复查复议室主任,副处级。
  控  告  请  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3被告操纵市纪检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在复查、复核齐公监【1996】1号书处分决定时,作出的【2006】监复查字第1号、齐监复查字【2009】1号、齐监复查字【2010】1号3份决定书,是违背事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枉法决定。
  二、请求依据党纪政纪,纠正市纪检监察局复查、复核的3份枉法决定,追究3被告党纪政纪责任,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事  实  与  理  由
  1996年1月,市公安局纪检委在违法民警姜建国聚众伤害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没有错案;在超越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办案时限2年6个月,丧失法定追溯力;在处分控告人卷宗内没有当事人姜建国证据材料;在处分决定中认定“控告人3月2日是依法执行分局领导的命令调查姜案”的情况下,捏造控告人在调查中,故意让民警付景双、任利明做假证材料的假事实,臆造假案,以与人民警察法相悖的局内文件,对控告人作出行政撤职,予以辞退的齐公监【1996】1号《处分决定书》(证据1-3页)。没有送达人事决定,剥夺了控告人的工作权利。对此:
  一、省人大1998年复查后,作出“黑人大办信字【1998】10号”文件,明确责任,要求省公安厅撤销处分控告人的决定,恢复控告人的工作(证据4页)。
  二、市人事局2004年复查后,作出“齐人字【2004】15号“《复查意见书》,建议撤销辞退控告人的决定(证据5页)。
  三、2005年6月,第3被告复查控告人案件,在证据和法律根据明确证明处分控告人违法的情况下,还查明:市公安局领导3月5日作出了控告人回避案件调查的决定(证据16-17页),却隐瞒了回避的事实;查明:派出所调查时做的笔录材料被市公安局专案组定性为不是假证材料;还是故意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提写“【2006】监复查字第1号”《复查决定书》(证据6-7页),报请监察局长办公会,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原处分决定。
  四、省纪检监察厅信访室立案2006年复审控告人案件,10月召开有市纪委和市公安局参加的听证会,认定控告人违纪事实不存在,作出决定撤销齐公监【1996】1号文件对才亚光的处理决定,责成原市公安局在齐公监【2006】40号《复审决定书》中送达(证据8-9页)。但是,市公安局长办公会违反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41条42条规定,在撤销的程序中,重新引用已经撤销的事实,变更撤销决定为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控告人再申诉。
  五、2008年5月,第1第2被告在组织复核控告人案件中,以处级职务行贿第3被告,操纵第3被告捏造“监察部信访接待处领导认为才亚光违纪事实是存在的”假文件和“在案件调查期间,姜建国供认其找人顶替之事才亚光是知道的,仍让办案民警做假笔录,但这份关键的证据已丢失,现卷宗证据已不全”的假事实,2 次提写了齐监复查字【2009】1号《复核决定书》(证据10-12页),撤销了省监察厅责成市公安局在齐公监【2006】40号《复审决定》中作出的决定撤销齐公监【1996】1号文件对才亚光处理决定,维持市公安局原处分决定。
  六、2009年8月5日,监察部信访接待处要求省纪检监察厅立案复核控告人案件,却被第1、第2被告再复核。第3被告还是复核负责人。他们指使市公安局现任局长吴刚,把控告人15年前的当事人、已是瘾君子的姜建国刑事拘留15天,捆在老虎凳上,让政法委组织多部门30多人轮班逼供5昼夜。把第3被告捏造的假事实,变成了“姜建国(15年后)供认才亚光是知道的”真事实?再由第1、第2被告按第3被告提写的“齐监复查字【2010】1号”《复核复查决定书》,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原处分决定(证据13-15页)。
  请问:15年后补救的当事人的证词,还有证据作用吗?与行政过错责任毫无关系的“才亚光是知道的”一句话,可以让控告人以言获罪吗?中国共产党的党纪何在?国法何在?
  七、2012年2月第1、第2、第3被告再次操纵市公安局局长吴刚,重审已经结案18年的当事人案件。2次刑事拘留了当事人姜建国和部分同案,激化黑社会人员对控告人的仇恨,挟持黑社会人员追杀控告人。同时宣布控告人在18年前姜案的问题上触犯了已经废除的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1979年《刑法》第188条等法律,企图通过刑事手段政治迫害控告人。造成控告人逃到北京政治避难、上访、滞留到今天。
  从以上,省人大、省监察厅党政和市人事局的复查、复审决定中我们看到,控告人的申诉案件只要离开市公安局和市纪检监察局的立案调查,就认定公安局的处分和市纪检监察的复查决定是错误的违法的。可见,市纪检监察局的3被告和市公安局捏造事实处分和复查复核维持处分控告人的决定是枉法的。造成了控告人18年的申诉上访和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损失,也给党的执政工作造成重大的灾难。
  2014年3月19日,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在线谈增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落实王岐山同志提出的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的指示,给控告人18年来,被市纪检监察局3被告3次违法复查复核,枉法终结,政治迫害的案件,提供了申诉、洗冤、讨要清白的再审机遇。对此,控告人向中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市纪检监察局原纪委书记第1被告高环和现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第2被告范希坤,复查复议室主任第3被告范玉民提出控告,请依法立案受理,查清事实,清除害群之马,维护党纪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附上:证据17页。
  敬礼
  控告人:才亚光
  201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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